犯法怀疑人黄某因涉嫌集资欺骗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扣押,羁押在向阳区看管所内。北京刑事辩护网的赵延方状师接管黄某家眷拜托作为黄某的状师,为黄某在侦察阶段供给法令赞助。
经由过程会面犯法怀疑人黄某,并连系现行法令划定,赵延方状师以为,犯法怀疑人黄某在所涉案件中情节轻细,又是从犯,其所涉案件系非暴力犯法,对其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风险性,合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划定的取保候审前提。是以,向向阳公循分局请求对黄某依法变革强迫办法为取保候审。
赵延方状师向向阳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请求书,提出以下来由:
一、犯法怀疑人黄某在所触及的案件中情节轻细、风险不大。
1、集资欺骗不只要看行动人是不是存在集资的行动,还要看行动人是不是具备不法据有的目标。从犯法怀疑人黄某的陈说来看,其地点公司所借来的金钱,已连续偿还了90%以上,仅剩小局部还不偿还,且数额不大,并且还不偿还局部的债务人与怀疑人公司还存在民事争议。是以,不管从集资欺骗的法定追诉数额规范,仍是其是不是存在不法据有的目标上看,终究黄某地点公司所涉案件是不是组成集资欺骗罪有待查实。
2、即使认定黄某地点公司涉嫌集资欺骗犯法,但本案中黄某与公司现实节制人刘某不配合犯意,其仅是代持公司股分,其不到场公司的运营运作,不领会公司财政及资金的运行,不分取公司利润。黄某仅是受雇于刘某作为司机和处置一些打杂的事件,每个月支付牢固人为。是以,其在所触及案件中情节轻细,风险不大。
二、即使犯法怀疑人黄某被认定为配合犯法人,其在本案中的位置和感化,也很能够是属于从犯,依法该当从轻、加重惩罚或免去惩罚。
三、犯法怀疑人黄某所触及的案件为不法集资类案件,系非暴力性犯法。对黄某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风险性。
综上,犯法怀疑人黄某的环境合适《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划定的取保候审前提,且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风险性。请求公循分局变革强迫办法,对黄某取保候审。
北京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于2016年11月9日对黄某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