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民查察院法令政策研讨室对对数罪并罚决议履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法份子可否合用缓刑题目的复函
([1998]高检研发第16号 1998年9月17日)
山东省国民查察院研讨室: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8]第10号《对对数罪并罚决议履行刑期三年以下的犯法份子可否合用缓刑的叨教》收悉,经研讨,回答以下:
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的划定,能够合用缓刑的工具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法份子;前提是按照犯法份子的犯法情节和悔罪表现,合用缓刑确切不致再风险社会。对讯断宣布之前犯数罪的犯法份子,只需讯断履行的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合适按照犯法份子的犯法情节和悔罪表现,合用缓刑确切不致再风险社会的案件,依法能够合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