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共和国最高国民法院通知布告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撤消缓刑时罪犯在宣布缓刑前羁押的时候可否折抵刑期题目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20次集会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实施。
2002年4月10日
最高院对于撤消缓刑时罪犯在宣布
缓刑前羁押的时候可否折抵刑期题目的批复
(2002年4月8日最高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
第1220次集会经由过程 法释〔2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国民法院,束缚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国民法院出产扶植兵团分院:
比来,有的法院反应,对于在撤消缓刑时罪犯在宣布缓刑前羁押的时候可否折抵刑期的题目不明白。经研讨,批复以下:
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划定,对被宣布缓刑的犯法份子撤消缓刑履行原判科罚的,对其在宣布缓刑前羁押的时候该当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