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查察院、公安部对于催促在押职员投案自首的布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办犯法过为,掩护社会安靖,掩护国民大众性命财产宁静,同时给在押犯法怀疑人、原告人(以下统称“在押职员”)悔改改过、争夺广大处置的机遇,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特布告以下:
一、在押职员自本布告宣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主动投案,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的,是自首。能够依法从轻或加重惩罚;犯法情节较轻的,能够依法免去惩罚。
二、因为客观缘由,自己不能在划定刻日内到法令构造投案的,能够拜托别人代为投案。犯法后逃窜,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筹办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构造抓获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在押职员的亲朋该当主动劝戒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朋劝戒、伴随投案的,或亲朋主动报案后将在押职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在押职员有揭破、揭破别人犯法过为,经查证失实的,和供给主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余案件,或有主动辅佐法令构造抓获其余在押职员等建功表现的,能够依法从轻或加重惩罚;有严重建功表现的,能够依法加重或免去惩罚。
五、在押职员要认清情势,爱护保重机遇,尽快投案自首,争夺从宽处置。在划定刻日内拒不投案自首的,法令构造将依法惩办。任何人不得为在押职员供给埋没地方、财物、交通东西,为其透风报信或作假证实庇护,或供给其余方便前提赞助其窜匿。经查证失实,组成犯法的,将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六、凡知悉在押职员环境、信息的国民,都有义务向法令构造揭破揭破。法令构造将对揭破揭破职员依法予以掩护和失密。对要挟、抨击告发人、控诉人,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义务。
七、本布告自宣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国民法院
最高国民查察院
公安部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