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查察院、公安部、法令部《对操持恶权势刑事案件多少题目的定见》第13条划定:
对恶权势、恶权势犯法团体的其余成员,在配合犯法中罪恶绝对较小、人身风险性、客观恶性绝对不大的,具备自首、建功、率直、初犯等法定或裁夺从宽惩罚情节,能够依法从轻、加重或免去惩罚。认罪认罚或仅到场实行少许的犯法勾当且只起主要、帮助感化,合适缓刑前提的,能够合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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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查察院、公安部、法令部《对操持恶权势刑事案件多少题目的定见》第13条划定:
对恶权势、恶权势犯法团体的其余成员,在配合犯法中罪恶绝对较小、人身风险性、客观恶性绝对不大的,具备自首、建功、率直、初犯等法定或裁夺从宽惩罚情节,能够依法从轻、加重或免去惩罚。认罪认罚或仅到场实行少许的犯法勾当且只起主要、帮助感化,合适缓刑前提的,能够合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