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免去惩罚的相干划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瞽者犯法,能够从轻、加重或免去惩罚。
2、合法防守较着跨越须要限制形成严峻侵害的,该当负刑事义务,可是该当加重或免去惩罚。
3、告急避险跨越须要限制形成不应有的侵害的,该当负刑事义务,可是该当加重或免去惩罚。
4、对豫备犯,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加重惩罚或免去惩罚。
5、对中断犯,不形成侵害的,该当免去惩罚;形成侵害的,该当加重惩罚。
6、对从犯,该当从轻、加重惩罚或免去惩罚。
7、对被勒迫参与犯法的,该当根据他的犯法情节加重惩罚或免去惩罚。
8、对自首的犯法份子,能够从轻或加重惩罚。此中,犯法较轻的,能够免去惩罚。
9、有严峻建功表现的,能够加重或免去惩罚。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代行贿行动的,能够加重惩罚或免去惩罚。
11、拒不付出休息人为罪,还没有形成严峻效果,在提起公诉前付出休息者的休息人为,并依法承当响应补偿义务的,能够加重或免去惩罚。
12、不法莳植罂粟或其余毒品原动物,在收成前自动革除的,能够免去惩罚。
13、贪污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在提起公诉前照实供述本身罪过、朴拙悔罪、自动退赃,防止、削减侵害成果的产生,能够从轻、加重或免去惩罚。
14、行贿罪,犯法较轻的,对侦破严峻案件起关头感化的,或有严峻建功表现的,能够加重或免去惩罚。
15、先容行贿罪,先容行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代先容行贿行动的,能够加重惩罚或免去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