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民法院对取保候审时代国度不承当补偿义务题目的批复
([1998]赔他字第3号)
四川省高等国民法院:
你院1998年1月8日(1998)川法委赔他字第1号《对王健请求四川省国民查察院雅循分院刑事补偿一案有关题目的叨教报告》收悉,经我院补偿委员会会商,现回答以下:
王健在取保候审时代人身自在虽遭到局部限定,但现实上不被羁押,按照国度补偿法的有关划定,宣布无罪后,取保候审时代国度不承当补偿义务。对四川省国民查察院雅循分院充公的财产,因该院并未确认其充公行动守法,故法院补偿委员会不宜对此作出应予返还的决议。你院可将应予返还财产的定见向查察构造提出法令倡议。
此复
最高国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玄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