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国民共和国最高国民法院通知布告
最高国民法院《对对被判正法刑的原告人未提出上诉、配合犯法的局部原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合用何种法式审理的批复》已于2010年3月1日由最高国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485次集会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国民法院对对被判正法刑的原告人未提出上诉、配合犯法的局部
原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合用何种法式审理的批复
(法释〔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国民法院,束缚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国民法院出产扶植兵团分院:
迩来,有的高等国民法院叨教,对中级国民法院一审讯正法刑的案件,被判正法刑的原告人未提出上诉,但配合犯法的局部原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该当合用何种法式审理。经研讨,批复以下:
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划定,中级国民法院一审讯正法刑的案件,被判正法刑的原告人未提出上诉,配合犯法的其余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等国民法院该当合用第二审法式对全案停止检查,并对触及极刑之罪的现实和合用法令依法休庭审理,一并处置。
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划定,中级国民法院一审讯正法刑的案件,被判正法刑的原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等国民法院该当合用第二审法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统一审讯构造对未提出上诉的原告人的极刑讯断停止复核,作出是不是赞成判正法刑的裁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