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刑复核是《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划定的刑事诉讼法式的一个关键。《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划定极刑除依法由最高国民法院讯断的之外,都该当报请最高国民法院批准。极刑脱期履行的,能够由高等国民法院讯断或批准。
《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划定极刑由最高国民法院批准。
中级国民法院判处极刑的第一审案件,原告人不上诉的,该当由高等国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国民法院批准。高等国民法院不赞成判处极刑的,能够提审或发还从头审讯。
高等国民法院判处极刑的第一审案件原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极刑的第二审案件,都该当报请最高国民法院批准。
中级国民法院判处极刑脱期二年履行的案件,由高等国民法院批准。
最高国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高等国民法院复核极刑脱期履行的案件,该当由审讯员三人构成合议庭停止。
开国后出于冲击刑事犯法的须要,极刑复核权曾一度受权给各省及军事法院、新疆扶植兵团法院。
自2007年1月1日起极刑复核权同一收归最高国民法院利用。
2015年1月,最高法印发的《对于操持极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状师定见的方法》作出划定。从2015年2月1日起头,辩护状师请求劈面反应定见的,案件承方法官该当实时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