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民查察院对对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案件实行备案检查的划定
(2014年6月23日 高检发监字[2014]5号印发)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的法令监视,增强上级国民查察院对上级国民查察院操持科罚变革履行案件任务的带领,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牢狱法》等有关划定,连系查察任务现实,拟定本划定。
第二条 国民查察院对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案件实行备案检查,根据以下景象别离处置:
(一)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的案件,国民查察院该当在收到弛刑、假释裁定书或暂予监外履行决议书后旬日之内,逐案层报最高国民查察院备案检查;
(二)对原县处级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的案件,国民查察院该当在收到弛刑、假释裁定书或暂予监外履行决议书后旬日之内,逐案层报省级国民查察院备案检查。
第三条 国民查察院报请备案检查弛刑、假释案件,该当填写备案检查挂号表,并附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科罚履行构造提请弛刑、假释倡议书;
(二)国民法院弛刑、假释裁定书;
(三)国民查察院向科罚履行构造、国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定见;
罪犯有严重建功表现裁定弛刑、假释的案件,还该当附严重建功表现相干证实资料的复印件。
第四条 国民查察院报请备案检查暂予监外履行案件,该当填写备案检查挂号表,并附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一)科罚履行构造提请暂予监外履行定见书或审批表;
(二)决议或核准构造暂予监外履行决议书;
(三)国民查察院向科罚履行构造、暂予监外履行决议或核准构造提出的书面定见;
(四)罪犯的病情诊断、判定定见和相干证实资料。
第五条 上级国民查察院以为有须要的,能够请求上级国民查察院补报相干资料。上级国民查察院该当在收到告诉后三日之内,根据请求报送。
第六条 最高国民查察院和省级国民查察院收到备案检查资料后,该当指定专人停止挂号和检查,并在收到资料后旬日之内,别离作出以下处置:
(一)对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不妥的,该当告诉上级国民查察院依法向有关单元提出改正定见。此中,省级国民查察院以为高等国民法院作出的弛刑、假释裁定或省级牢狱操持局、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的暂予监外履行决议不妥的,该当依法提出改正定见;
(二)对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存在疑点或能够存在守法违规题目的,该当告诉上级国民查察院依法停止查询拜访核实。
第七条 上级国民查察院收到上级国民查察院对备案检查资料处置定见的告诉后,该当当即履行,并在收到告诉后三旬日之内,报告履行环境。
第八条 省级国民查察院该当将本年度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的名单,和本年度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的数目和比例对照环境,与国民法院、公安构造、牢狱操持构造等有关单元查对后,于次年一月尾前,报送最高国民查察院。
第九条 对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的比例较着高于其余罪犯的响应比例的,国民查察院该当对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案件停止逐案复查,查找和阐发存在的题目,依法向有关单元提出定见或倡议。
第十条 最高国民查察院和省级国民查察院该当每一年对职务犯法罪犯弛刑、假释、暂予监外履行环境停止阐发和总结,指点和催促上级国民查察院落实有关请求。
第十一条 本划定中的职务犯法,是指贪污行贿犯法,国度任务职员的溺职犯法,国度构造任务职员操纵权柄实行的不法拘禁、不法搜寻、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凌虐被羁系人、抨击谗谄、粉碎推举的加害国民人身权力、国民民主权力的犯法。